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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成都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成都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 分類:技術支持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21-11-03 19:08
- 訪問量:
【概要描述】 《成都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施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成都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成都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概要描述】 《成都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施行。
- 分類:技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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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住建發〔2019〕413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相關單位:
《成都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施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成都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成都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開展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試點工作的通知》(建質〔2017〕169號)精神,成都市作為工程質量保險試點城市,開展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通過引入工程風險保障機制,加強工程質量管理,提升工程質量整體水平,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以“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先行先試、逐步推廣”的思路,按照市場化原則,堅持合理公正,積極穩妥推進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以下簡稱“缺陷保險”),是指由工程建設單位投保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對在保險范圍和保險期限內出現的因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筑物損壞,履行維修及賠償義務的保險。
本款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工程和在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其他建筑物。
本辦法所稱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是指因設計、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經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以及合同的約定,并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的質量缺陷。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權屬所有人,為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賠權益人。
第四條 缺陷保險在國有企業投資的商品住宅試行,鼓勵其他投資性質的住宅工程實施缺陷保險,對實施缺陷保險的商品住宅給予信用評價、建設過程和交易環節差異化管理等鼓勵政策。
第二章 保險范圍及責任
第五條 缺陷保險的承保范圍及期限為:
(一)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及外墻裝飾工程缺陷包括:
1. 整體或局部倒塌;2. 地基產生超出設計規范允許的不均勻沉降;3. 基礎和主體結構部位出現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4. 陽臺、雨蓬、挑檐、空調板等懸挑構件出現影響使用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5. 外墻裝飾面(含保溫)脫落、坍塌等影響使用安全的質量缺陷;6. 其他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部位出現的影響結構安全的工程質量缺陷。
(二)防水工程缺陷包括:
1. 地下、屋面、廁浴間防水滲漏;2. 外墻(包括外窗與外墻交接處)滲漏;3. 其他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滲漏。
(三)裝修工程、電氣管線、給排水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缺陷包括:
1.裝修工程開裂、脫落;2. 氣管線、給排水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破損或失效。
(四)供熱和供冷系統工程缺陷包括:
供熱和供冷系統破損或失效。
以上第(一)項保險期限為10年;第(二)項為5年;第(三)項為2年;第(四)項為2個采暖和供冷期,保險期限從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兩年后開始起算,如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法人滅失時,保險期限從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以上均為最低保險期限,建設單位可根據項目情況與保險公司協商延長期限。
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兩年內出現質量缺陷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責任單位維修及賠償。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范圍和保險期限之內,由保險公司履行維修或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保留對應承擔工程質量缺陷責任單位追償的權利;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范圍之外或保險期限到期之后的工程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間,執行相關法律法規。
第六條 保險公司可采用附加險的方式明確財產賠償責任, 附加險的具體內容由建設單位和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約定。
第七條 因業主責任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問題,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問題,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第三章 投保與承保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在工程概預算中計列缺陷保險費,并明確該費用專用于建設單位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支付保險費用。缺陷保險的保險費計算基數為建設工程的建筑安裝總造價。建設單位對投保缺陷保險的商品住宅在銷售時應通過銷售合同明確。
第九條 保險條款、費率方案應當由保險公司征求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市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后報監管部門備案或審批。
缺陷保險費率由保險公司參照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市金融監管部門結合投保項目情況確定的參考范圍,會同投保人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具體約定。
第十條 缺陷保險采用單一承保或共保體方式承保。
共保體由牽頭保險公司和至少兩家共保保險公司組成,并實行統一保險條款、統一保險費率、統一理賠服務、統一信息平臺。
住建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償付能力強、服務效率高、專業技術較強、信用良好的保險公司,供國有企業投資的商品住宅建設單位選擇;其他投資性質的住宅工程建設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選擇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招標的保險公司。
第十一條 投保缺陷保險的建設單位,應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間節點前,與保險公司簽訂缺陷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保險費。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工程質量風險評估實施方案、保險告知書、保險理賠應急預案等,并經建設單位確認后,作為保險合同的附件。
第十三條 一個工程項目應作為一個保險標的,出具一份保險單,保險公司在該保單下承擔的最大賠償限額為保單記載的保險金額。
第四章 風險管理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制定工程質量風險評估實施方案,應包括具體實施工程質量風險評估的機構及其人員情況,工程質量風險評估的具體實施范圍、實施計劃、關鍵節點、重點工序,需要建設單位配合的具體事項和通知義務等內容。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合同后,還應當委托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風險管理機構)實施風險管理。風險管理機構的確定應在缺陷保險合同簽訂后,且在建設單位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間節點前完成。保險公司應當與風險管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風險管理機構不得與該工程參建單位存在關聯關系,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材料供應等工作。
第十六條 風險管理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和保險合同的要求,對建設工程實施工程質量風險評估,并向保險公司和建設單位出具工程質量風險過程評估報告和最終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明確檢查發現的質量缺陷和整改情況。
風險管理機構在過程檢查評估和最終檢查評估中發現質量隱患要及時提交建設單位,由建設單位組織整改,對拒不整改的按層級和屬地原則報告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經核實后責令整改。
第五章 保險理賠及責任
第十七條 業主在缺陷保險的保險期間內或期間屆滿后交房且業主在交房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工程存在保險范圍內的質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險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專業服務機構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收到申請后,按規定進行核定,根據核定結果進行維修或理賠。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制定《保險理賠應急預案》,明確保險理賠應急預案啟動的具體情形、應急流程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對于影響基本生活且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索賠申請,保險公司在收到索賠申請后的合同約定時限內先行組織維修,同時完成現場查勘。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與業主之間對于工程質量缺陷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爭議可通過共同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結論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公司承擔檢測費用并在七日內予以書面確認,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檢測費用由業主承擔。對于財產損失有爭議的,按照法律法規或雙方合同約定處理。
第二十條 缺陷保險維修及賠償費用累計不應超過投保總保額,單戶業主維修及賠償金額不應超過單戶業主(按單戶建筑面積折算)所占保額。
第二十一條 缺陷保險的免賠額為零元。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在依合同履行維修及賠償責任后,保留對應承擔工程質量缺陷責任的相關單位追償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編制《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告知書》,其中應列明保險責任、范圍、期限及理賠申請流程。在業主辦理入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將《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告知書》及《質量保證書》《使用說明書》一起送交業主。
第六章 信息平臺及信用管理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缺陷保險信息平臺,所有承保缺陷保險的保險公司應將承保信息、風險管理信息和理賠信息等錄入信息平臺,并對信息進行維護,定期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市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市金融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及風險管理機構進行信用管理,信用記錄與保險公司經營行為掛鉤,對于信用等級差的企業不得承接政府性投資的項目,對嚴重失信的保險公司按照相關信用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實行懲戒措施。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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